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区居民委员会张**村民组诉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梁**区居民委员会张庄西村民组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丘市梁**区居民委员会张庄西村民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梁**区居民委员会张庄西村民组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区居民委员会张庄西村民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