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王**诉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家庭内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袁**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裁定书
商丘市梁园区**会张庄西村民组与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楚**等与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岳*进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