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王**诉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家庭内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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