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王**、王**与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岳*进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裁定书
商丘市梁园区**会张庄西村民组与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牛均岭、辛*与张**、洛阳市**瀍河分局、洛阳安通**有限公司、文向前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兰考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