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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进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进不服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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