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诉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豫法行辖字第03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楚**、杨**、魏**、徐**、秦*、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