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楚**等与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诉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豫法行辖字第03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楚**、杨**、魏**、徐**、秦*、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楚**、杨**、魏**、徐**、秦*、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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