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诉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07)杞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马**向杞**法院提出申诉,杞**法院经复查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杞行监字第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杞**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杞**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杞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第二村民组组长王**、第三村民组组长李**,原审第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