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韩**、赵**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以该案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太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韩**、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的申请未侵犯第三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韩**、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