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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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