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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总公司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总公司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2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泌阳**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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