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田**、田*军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田**、田**以漏列当事人及起诉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田**、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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