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谢**与被告驻**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珍诉被告驻马**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1月13日原告因有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驻马**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