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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诉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申诉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在法院立案之前受理了其针对本案被诉的土地证提起的复议申请,已不应再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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