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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轩*、徐**与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轩*、徐**诉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轩亮、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轩亮、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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