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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王*与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由驻马**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所诉争议房产证业经法院执行程序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案[立案号(2015)驿行初字第47-89号,共43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起25元、共10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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