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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且本人亦发送电子信息,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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