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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诉**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不服被执行人信阳**理中心行政登记一案的(2014)平行初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的申请事项为: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信阳**理中心)撤销为被执行人(付*)办理的信房权证字浉河区字第00045675号房屋所有证。二、请求被执行人(信阳**理中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2014)平行初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是撤销被告信阳**理中心为第三人付艳办理的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45675号房屋所有权证,这种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判决实际上属于形成判决,就没有执行内容,判决生效本身就应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无需再去进行所谓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的第一条请求事项不符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的“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该行政判决主文不具备执行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信阳**理中心)撤销为被执行人(付艳)的信房权证字浉河区字第00045675号房屋所有证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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