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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信阳**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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