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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邓州**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邓州**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曹**因被告邓州**理局应第三人冯**、刘*的申请,对第三人的318004551号和318004551-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登记,予以注销,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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