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邓州**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曹**因被告邓州**理局应第三人冯**、刘*的申请,对第三人的318004551号和318004551-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登记,予以注销,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原告方*珍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户籍性质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发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邱**诉被告新**政局、苏河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曹*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云诉**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盛**与武汉**民政局、申焕娣民政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肖*强诉被告商城县民政局、第三人易露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裴雷诉被告新**管局、第三人周*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杭立英诉被告商城县河凤桥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商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王**、鲍**、陈**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