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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立英诉被告商城县河凤桥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立英诉被告河凤桥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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