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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监利县容城镇人民政府、监**政局、潘**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监利县容城镇人民政府、监利县民政局,原审第三人潘**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4)鄂监利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上诉人李**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李**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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