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国药集**限公司与国药集**限公司、黄**等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公司)、黄**、原审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江**管局)、汉口**限公司汉正街支行(简称汉口**街支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行终字第00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其分得的住房为二室一组,面积47.69平方米,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是黄**强占了其中的13.98平方米至今;中**公司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其是受到威胁逼迫才在2008年8月28日的u0026amp;ldquo;情况说明u0026amp;rdquo;上签的字,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维持诉争房屋行政登记现状。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公司、黄**均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11日,原武汉中**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药集团中联**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行政登记的行政职权。原审中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黄**的陈述能够证明中**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以后才从黄**处得知现挂有u0026amp;ldquo;中国体育彩票u0026amp;rdquo;牌匾的讼争房屋被登记于李**名下的事实,故其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的起诉期限。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u0026amp;ldquo;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应不予登记。u0026amp;rdquo;讼争房屋从1987年11月起一直由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管局作出被诉房屋行政登记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登记面积、所附平面图不一致,其登记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