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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云诉钟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熊*云诉钟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湖北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荆行终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熊*云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鄂检民(行)监(2014)42000000196号行政抗诉书,以(2011)荆行终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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