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新洲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刘*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李**、国药集**限公司与国药集**限公司、黄**等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百营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朱**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盛**与武汉**民政局、申焕娣民政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59人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华昌服务部与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政管理局与杨海洲工商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主委员会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
刘*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