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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新洲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刘*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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