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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香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香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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