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李**、国药集**限公司与国药集**限公司、黄**等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百营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朱**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武汉**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政管理局与杨海洲工商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华昌服务部与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代**、代定汉等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梅凤桃等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