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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陶**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陶**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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