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乾爱、梅凤桃、刘*、梅**(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乾爱、梅凤桃、刘*、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