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诉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武汉市**华昌服务部与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殷*与武汉**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代**、代定汉等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东西湖分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恒**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