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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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