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