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管理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管理局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杨**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殷*与武汉**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代**、代定汉等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武汉恒**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又年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南**管理中心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