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东西湖分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管理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政管理局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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