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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管理中心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何**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诉称,其系河南省**务委员会管理武汉房产的专设机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43号的两栋房屋,系属河南省**务委员会(原河南天主堂)的房产。1950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为河南天主堂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但因为当时特殊的客观历史原因,涉案两栋房产自1951年始脱离了河南省**务委员会的管理,且至今也没有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过涉案两栋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涉案两栋房产现处于无人管理的托管状态,由江汉饭店自行安排人员使用。该两栋房屋因年久失修、无人管理,存在诸多隐患,已不适宜居住。为便于维修,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曾申请被**管局为其办理涉案两栋房产的房屋权属登记,但被**管局至今未予任何答复。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管局依法对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43号的两栋房产进行权属登记。

被告辩称

被**管局辩称:一、我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涉案两栋房产于1956年被武汉市人民政府接管。二、原告申请权属登记的房产属于落实宗教产房屋历史遗留政策的范畴,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要求被告市房管局对涉案两栋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属于要求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宗教产政策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汉南**管理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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