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黄**提起本次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杨**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东西湖分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与阳新县某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石**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三组、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四组与阳新县人民政府、阳新县林业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商务局、武汉**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李*春诉武汉市蔡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商务局、武汉**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