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固始**理中心、第三人胡**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10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原告王**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及第三人熊传学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谷*居民一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项**委会因被上诉人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林业局及原审第三人郑**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发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贾**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云诉**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息县包信镇包庄村史西村民组全体村民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资源局、息县包信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包某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息县包信镇包庄村史西村民组全体村民与史*丙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