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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祝**及其委托代理人丰培勇,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委托代理人汪**、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收件单及固始县蓼**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4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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