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驻马店**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驻马店**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