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驻马店**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新春诉唐河**管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何**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分局(以下简称鸡公山分局)变更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沈畈社区沈畈组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陈*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徐**因诉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局及第三人顾**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被告平桥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戚晋源林木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谷*居民一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谷*居民一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