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春诉被告唐河**管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因第三人陈**向法院提供的房屋分割协议上的指印无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新春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新野县**民委员会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管理局房产抵押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黄**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蒙文召与被告镇**管理局为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陈**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何**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分局(以下简称鸡公山分局)变更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沈畈社区沈畈组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陈*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