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蒙*召诉被告镇**管理局为不服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蒙文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文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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