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蒙文召与被告镇**管理局为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召诉被告镇**管理局为不服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蒙文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文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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