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驻马店**理委员会不履行申报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诉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不履行申报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姜**在原遂平县石寨铺镇刁庄村刁西组有宅基地一块,2004年6月21日,遂平县石寨铺镇人民政府向姜**颁发了遂平集用(2004)字第030416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因原告姜**与邻居彭**就宅基地边界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10月13日,遂**法院作出(2008)遂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姜**的土地证无县政府的确权,边界无确切的界线,不能证明其土地证与彭**的土地证有重叠现象,如果姜**认为其土地使用权与他人的权属不明,存在争议,可由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予以确权处理,判决驳回了姜**的诉讼请求。姜**以遂平县石寨铺镇人民政府超越职权为其颁发土地证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5月7日,遂**法院作出(2012)遂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确认遂平县石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姜**颁发的030416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违法、无效;2、遂平县石寨铺镇人民政府赔偿姜**经济损失1816元。姜**及其父亲姜**自2008年多次信访,要求镇政府为其办理合法土地证并赔偿损失。现遂平县石寨铺镇刁庄村划归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管辖。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申请对其土地确权及土地登记,无果。2013年10月13日,姜**以要求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确定其具体土地使用面积,为其上报核发集体土地证为由诉至我院。2014年1月21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出具《受理申请告知书》,对原告要求为其宅基地的四至予以定界的申请予以受理,同月26日,原告申请撤诉。同年4月26日,姜**及亲属和开源办事处刁庄村委在开源办事处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姜**及其邻里目前宅基地状况维持现状;姜**及亲属不再对有关机关提出异议;姜**及亲属认为宅基地纠纷及相关问题已经彻底处理终结,自此息诉罢访等。现原告又要求二被告为其上报核发集体土地证,并以二被告不作为诉至本院。在本案诉讼期间,2014年12月30日,被告开源办事处作出《关于姜**宅基地确权及信访办证的意见复函》,明确告知姜**其申请土地确权和办证应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

另查明,根据驻马**制委员会的驻编(2009)35号文件,驻马店**理委员会成立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为开发区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实行国家和省赋予的优惠政策,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区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二被告不是法定的一级政府,无法定土地登记职权,原告要求二被告为其上报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与二被告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姜**要求二被告为原告上报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姜**不服上诉称,2004年6月21日,遂平县石寨铺镇政府为原告颁发了第03041625号集体土地证,因未加盖县政府公章,被遂**法院判决确认该土地证无效。原告要求重新颁发土地证,现因居住地刁庄划归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管辖,原告向二被告申请,但二被告推托未予给原告办理。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为原告上报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驻马店**理委员会、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二被上诉人答辩称,二被上诉人是经济型区域,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政府,无权对上诉人的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和核发土地证;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递交的申请事项与本案诉请不符,上诉人申请的是界定地界,已达成协议;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诉请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刁庄村刁**区开源办事处所管辖的范围。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系驻马店**力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虽然不是法定的一级政府,但其实际行使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这从被上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主持下,刁庄村民姜**宅基纠纷及相关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得到证实。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被上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针对姜**的宅基地登记申请,具有审查上报的法定职责。2、由于驻马店**委员会不具有土地行政登记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姜**起诉驻马店**委员会履行上报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不当。3、由于上诉人姜**没有提供出赔偿其损失10万元的事实证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赔偿其经济损失是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中“判决驳回上诉人姜**要求驻马店**理委员会、驻马店开经济发区开源办事处为姜**上报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部分。

二、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赔偿上诉人姜**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的部分。

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诉人姜**提出的宅基地登记申请审核上报土地行政登记相关职能部门。

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管理委员会、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