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新野**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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