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陈**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该行政纠纷已得到解决,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二原告孙**、陈**撤回对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新野县**民委员会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新野**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管理局房产抵押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蒙文召与被告镇**管理局为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南省 汉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新春诉唐河**管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何**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分局(以下简称鸡公山分局)变更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大伟诉项城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