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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陈**诉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陈**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该行政纠纷已得到解决,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二原告孙**、陈**撤回对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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