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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吴**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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