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吴**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何**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分局(以下简称鸡公山分局)变更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沈畈社区沈畈组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陈*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及第三人熊传学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固始**理中心、第三人胡**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谷*居民一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上诉人史*因被上诉人息县包信镇包庄村史西村民组(以下简称史西村民组)诉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资源局、息县包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