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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被告平桥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戚晋源林木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平桥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戚晋源林木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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