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平桥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戚晋源林木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何**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分局(以下简称鸡公山分局)变更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沈畈社区沈畈组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陈*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谷*居民一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谷*居民一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胡**、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