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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与钟祥市人民政府、钟祥市**民委员会、余*发林权行政登记抗诉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宁**与被申诉人钟祥市人民政府、钟祥市**民委员会、余*发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京**民法院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鄂京山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宁**不服,向京**民法院申请再审,京**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鄂京山行申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宁**的再审申请。宁**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鄂荆门行监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驳回宁**的再审申请。宁**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6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荆检民(行)监(2015)42080000009号行政抗诉书,以京**民法院(2012)鄂京山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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