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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吕**、蔡娟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及荆门市东**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蔡**、吕**、蔡*诉原审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荆门市东**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已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东宝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蔡**、吕**、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当事人三方达成如下协调意见:就本案争议的土地登记事项,按照2015年6月16日荆门**区委办、政府办下发的(2015)9号《关于印发﹤东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和荆门市东**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年底前按上诉人实际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面积确权到位;在确权到位的基础上,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确权事宜。三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吕**、蔡*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吕**、蔡*撤回起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吕**、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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