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荆门**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苏*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登记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门**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荆门**理局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荆门**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