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钟祥市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钟祥市林业局不履行变更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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