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钟祥市林业局不履行变更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郭**与钟祥**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鄂州**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诉沙洋**管理局、沙洋县人民政府及朱**、徐**房屋、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熊永云诉荆门**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和、邓**、王**、孙**、邓**诉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及熊楚发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京山**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罗*平诉沙洋县林业局及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阮艳丽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华诉荆门**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涂**与英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不服被告荆门市地方海事局海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