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邓**、王**、孙**、邓**诉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熊楚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邓**、王**、孙**、邓**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邓**、王**、孙**、邓**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邓**、王**、孙**、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邓**、王**、孙**、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