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和、邓**、王**、孙**、邓**诉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及熊楚发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邓**、王**、孙**、邓**诉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熊楚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邓**、王**、孙**、邓**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邓**、王**、孙**、邓**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邓**、王**、孙**、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邓**、王**、孙**、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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