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诉被告英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涂**以其要求纠正英土集用(2013)第01565978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诉讼请求得到解决,其他请求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1日、7月12日、7月13日三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英山县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涂胜祥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胜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胜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