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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