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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孝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上诉人孝感市**有限公司撤回对其的起诉,该争议已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孝感市**有限公司主动撤回对原审被告孝感**管理局的起诉,其行政争议已化解,上诉人孝感**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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