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盛*英诉被告安陆市人民政府、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段存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段**、盛*英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